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奏条牒诸律问列和意状 西晋 · 荀勖
 出处:全晋文卷三十一
昔先王之作乐也。
以振风荡俗,飨神祐贤,必协律吕之和,以节八音之中。
是故郊祀朝宴,用之有制,歌奏分叙,清浊有宜。
故曰:「五声、十二律还相为宫」,此经传记籍可得而知者也。
如和对辞,笛之长短无所象则,率意而作,不由曲度。
考以正律,皆不相应;
吹其声均,多不谐合。
又辞「先师传笛,别其清浊,直以长短。
工人裁制,旧不依律」。
是为作笛无法。
而和写笛造律,又令琴瑟歌咏,从之为正,非所以稽古先哲,垂宪于后者也。
谨条牒诸律,问和意状如左。
及依典制,用十二律造笛象十二牧,声均调和,器用便利。
讲肄弹击,必合律吕,况乎宴飨万国,奏之庙堂者哉?
虽伶夔旷远,至音难精,犹宜仪形古昔,以求厥衷,合乎经礼,于制为详。
若可施用,请更部笛工选竹造作,下太乐乐府施行。
平议诸杜夔、左延年律可皆留,其御府笛正声、下徵各一具,皆铭题作者姓名,其馀无所施用,还付御府毁。
又问和:「作笛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,令一孔依一律,然后乃以为乐不」?
和辞:「太乐东箱长笛正声已长四尺二寸,今当复取其下徵之声。
于法,声浊者笛当长,计其尺寸乃五尺有馀,和昔日作之,不可吹也。
又,笛诸孔虽不校试,意谓不能得一孔辄应一律也」。
太乐四尺二寸笛正声均应蕤宾,以十二律还相为宫,推法下徵之孔当应律大吕。
大吕笛长二尺六寸有奇,不得长五尺馀。
辄令太乐刘秀、邓昊等依律作大吕笛以示和,又吹七律,一孔一校,声皆相应。
然后令郝生鼓筝,宋同吹笛,以为杂引、《相和》诸曲。
和乃辞曰:「自和父祖汉世以来,笛家相传,不知此法,而令调均与律相应,实非所及也」。
郝生、鲁基、种整、朱夏皆与和同。
又问和:「笛有六孔,及其体中之空为七,和为能尽名其宫商角徵不?
孔调与不调,以何检知」?
和辞:「先师相传,吹笛但以作曲,相语为某曲当举某指,初不知七孔尽应何声也。
若当作笛,其仰尚笛工依案旧像讫,但吹取鸣者,初不复校其诸孔调与不调也」。
案《周礼》调乐金石,有一定之声,是故造钟磬者先依律调之,然后施于厢悬
作乐之时,诸音皆受钟磬之均,即为悉应律也。
至于飨宴殿堂之上,无厢悬钟磬,以笛有一定调,故诸弦歌皆从笛为正,是为笛犹钟磬,宜必合于律吕。
如和所对,直以意造,率短一寸,七孔声均,不知其皆应何律,调与不调,无以检正,唯取竹之鸣者,为无法制。
辄部郎刘秀、邓昊、王艳、魏邵等与笛工参共作笛,工人造其形,律者定其声,然后器象有制,音均和协。
又问和:「若不知律吕之义作乐,音均高下清浊之调,当以何名之」?
和辞:「每合乐时,随歌者声之清浊,用笛有长短。
假令声浊者用三尺二笛,因名曰此三尺二调也;
声清者用二尺九笛,因名曰此二尺九调也。
魏相传,施行皆然」。
案《周礼》奏六乐,乃奏黄钟,歌大吕;
乃奏太簇,歌应钟,皆以律吕之义,纪歌奏清浊。
而和所称以二尺、三尺为名,虽汉魏用之,俗而不典。
部郎刘秀、邓昊等以律作笛,三尺二寸者应无射之律,若宜用长笛,执乐者曰请奏无射;
二尺八寸四分四厘应黄钟之律,若宜用短笛,执乐者曰请奏黄钟。
则歌奏之义,当合经礼,考之古典,于制为雅(《晋书·律历志上》,《宋书·律志》。)